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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9日 09:53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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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研[2005]1号),并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设立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研究生从事具有创新性的高水平研究工作。为规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学校创新基金领导小组。由研究生院院长担任组长,成员由纪委监察处、科技处、财务处以及各学科导师代表组成,统一领导创新基金实施工作,包括创新基金的经费筹措、管理、使用,以及处理项目申报、评审中有关异议事项等问题。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与立项

第三条研究生创新基金是用于我校硕士研究生自由探索、开展创新研究的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的研究项目。

第四条凡我校正式注册,学习成绩优秀,具有一定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的硕士研究生均可申请,并主要向一年级研究生倾斜,以利于他们尽快融入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和科学研究。

第五条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必须有一名指导老师指导,成员中必须有一名本科生参加,鼓励跨学科专业、跨年级组队申报。

第六条研究生创新基金由研究生个人申请,指导老师签署意见后,经研究生院组织有关专家审核通过后予以立项资助。

第七条申报研究生创新基金的项目不能与所参与导师研究的项目重复,已经受到其它组织机构、基金资助的项目不再予以资助。

第八条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具体资助金额根据每年学校预算和社会捐助等经费筹措的情况确定。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研究生创新基金申请获批准后,申请者应本着节约的原则,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经费在指导老师指导下由研究生自主使用,项目经费支出限于所报研究内容直接有关的支出。经费使用范围:与项目研究密切相关的资料费、调研费、论文版面费、实验费等。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劳务津贴。

第十条研究生创新基金每年申请一次,项目获得资助后从事科学研究的时间至少保证在半年以上。

第十一条获得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主持人在项目结题时必须提交结题报告,并积极参加本学科相关的学科竞赛;同时以西安邮电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或指导老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名义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1篇学术论文(重点项目要求为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或者获得相当于以上水平的科研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样机、样品、案例等)。发表学术成果时,应注明由《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

第十二条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的研究生在正常毕业时间不能完成任务者,应推迟答辩时间,直至项目结题才可申请毕业答辩,在推迟后的期限内仍未完成规定任务者,应说明原因,并由导师签署意见,研究生院视完成情况决定退还全部或部分资助经费的额度,其指导老师所指导的其他研究生再度申请该基金时将从严审查。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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