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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大学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9日 09:52      浏览次数:[ ]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简称“硕士生”)培养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培养目标和管理

第一条 培养目标和要求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符合以下要求的高级专门人才: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科学严谨和求真务实的学习态度和工作作风,身心健康;

2、能够适应科学进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本学科的现代实验方法和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有严谨的科研作风,良好的合作精神和较强的交流能力;

3、在科学研究或专门工程技术工作中具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4、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该语种的外文资料。

第二条 培养管理和组织

硕士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1、研究生院负责硕士生培养的组织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制定硕士教育发展规划;

(2)制订硕士生培养工作的规定、管理办法;组织硕士生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

(3)组织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

(4)负责硕士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5)负责硕士生的学位授予工作;

(6)督促、检查硕士生培养工作过程各教学环节;

(7)研究解决学校交予的硕士生培养和管理的各项重大事宜。

2、各学院负责培养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教学教务和政治思想等各项具体工作,其职责是:

(1)制定硕士生培养方案,检查培养方案执行情况;

(2)负责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安排各学期授课任务,聘请授课教师、检查教师授课情况;

(3)协助做好硕士生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章?学习年限与培养方案

第三条 学习年限

硕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者,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可以提前毕业。硕士生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习、研究任务或参加硕士论文答辩的,可由本人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经所属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年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培养方案

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科的实际情况,制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可以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制定,对于具有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提倡按一级学科制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以利于学科交叉和培养复合型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要注重对硕士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内容主要包括培养目标、主要研究方向、学分、课程设置、中期考核、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学术活动、开题报告、学位论文、发表论文等。培养方案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经主任委员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硕士生在培养期间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术活动和论文撰写等工作。

第三章?导师职责和培养计划

第五条 指导教师

硕士生可在复试时或入学后的三周内经师生互选确定导师。硕士生的日常培养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 导师职责

导师应全面负责硕士生的日常培养教育工作,包括:

1、制定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

2、督促硕士生完成学习任务;

3、对执行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具体意见;

4、对硕士生进行道德、学风、品行等方面的教育;

5、指导和检查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工作;

6、对不能达到培养要求的硕士生提出淘汰建议;

7、在培养过程中,如导师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导师变更应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培养计划

导师应根据本办法以及相关学科的培养方案,结合硕士生个人情况,于新生入学后三周内指导硕士生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并递交所属学院和研究生院存档。培养计划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的,必须于变动课程的授课学期前两周内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属学院审定同意后,递交所属学院和研究生院存档。

第四章?课程与考核

第八条 教学组织

硕士生开设的公共课程教学由研究生院与相关学院共同组织。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业方向课和选修课的教学由相关学院负责组织,研究生院负责协调和检查。课程学习一般应在第一学年内完成。

第九条 学分要求

硕士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各学院应在学科培养方案中对各门课程规定相应的学分,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总学分要求不低于30学分,不高于34学分。硕士生课程学习学分的基本组成为:

1、学位课程(不少于19学分)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3学分

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为必修课,2学分,36课时,“自然辩证法概论”和“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为选修课,1学分,18课时。

(2)第一外国语4学分

其中基础外语3学分,专业外语阅读1学分。

(3)专业基础和专业课12学分

一般应包括公共数学课6个学分(马克思主义理论等学科除外)。

2、非学位课程由专业方向课(不少于8学分)、选修课(主要由体育课和科技论文写作课、计算机应用类课程、人文素质类课程等组成,不少于3学分)和补修课程(不计学分)组成。补修课程是针对缺少本学科本科层次专业基础的硕士生开设的,一般应在导师指导下选定1~3门本学科的本科生主干课程作为补修课程。补修课程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只记学时和成绩,不计学分。

第十条 成绩考核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一律采用考试方式,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试可采用笔试或笔试与其他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但笔试部分的成绩不得低于总成绩的百分之五十。笔试可采用闭卷、开卷或开卷闭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但应指定考场并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完成。非学位课程的考试可采用笔试或撰写读书报告、研究报告等形式,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评定。两种记分制换算如下: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合格):60~69分;不及格(不合格):59分以下。计学分课程考试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可取得相应学分。硕士生试卷由所属学院留存。

第五章?中期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

中期考核是硕士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硕士生教育管理、保证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中期考核由各学院成立的考核小组承担,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总结、课程学习完成情况审核、论文发表、获奖情况、导师评价和考核小组面试答辩等。

第十二条 考核要求

硕士生中期考核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学习态度端正、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并成绩合格、完成的课程总学分和学位课程学分应该达到或超过学校规定的最低培养要求。

第十三条 考核等级

硕士生中期考核一般应在第三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硕士生中期考核的结果分为A等(优秀)、B等(合格,继续攻读学位)、C等(警告,给出改正措施)、D等(不合格,建议作退学处理),共4个等级。

第十四条 考核处理办法

考核结果为B等及以上的硕士生,可以进入学位论文阶段。

对于学习态度欠端正,课程学习没有达到基本要求的硕士生,应给予警告,并要求其给出改正措施。已经提交改正措施报告的硕士生可以进入学位论文阶段,相关学院负责跟踪检查其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于学位课考试成绩不及格、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在科研工作或实验中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其他有损学校荣誉等行为的硕士生,中期考核为不及格。对于中期考核不及格的硕士生,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给出初步意见并上报研究生院。硕士生中期考核表汇总后由所属学院留存。

第六章?教学实践、社会实践与学术活动环节

第十五条 教学实践与社会实践

鼓励硕士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教学实践活动,各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要求并认真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教学实践活动可以采取讲课、辅导、批改作业、指导本科生的实验和毕业论文等形式。社会实践活动可以采取深入社会基层从事与所学专业相近的知识培训、技术指导、科技咨询、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和调查研究等形式。教学与社会实践活动可任选之一参加。

第十六条 学术活动

鼓励硕士生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各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要求并认真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学术活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参加指导教师组织的研究例会,开展学术讨论;

2、在全校范围内至少选听、参加6次学术讲座或学术沙龙,结合学位论文选题,完成一篇学科发展综述报告。

第七章?学位论文

第十七条 论文工作

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应包括开题报告、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答辩申请、评审与答辩。

第十八条 论文选题

学位论文是硕士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硕士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硕士生创新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要环节。硕士生应积极参与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注意选择有重要价值的课题。硕士学位论文必须对所研究的课题在基本理论和专门技术等某一方面有新的见解,或用已有理论及最新科技成就解决本学科的实际问题,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论文选题要突出学科特色优势,鼓励学科交叉融合,要结合工程实际问题。

第十九条 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所用表格由研究生院统一制定,开题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拟定的学位论文题目;

2、课题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3、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4、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方案及其可行性研究;

5、课题的创新性;

6、计划进度、预期进展和预期成果;

7、与本课题有关的资料积累、已有的前期研究成果。

第二十条 开题报告会

开题报告一般应在课程学习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完成。开题报告会应在本学科范围内公开进行,由导师召集3~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开题报告进行论证。硕士生在开题报告会上应就所选课题进行详细介绍,导师可作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专家组应对报告人所选课题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重点论证,并就课题的研究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专家组应有专人对开题报告会作记录。开题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由所属学院留存。

第二十一条 论文工作中期检查

在论文答辩前一学期内,各学院需要组织进行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考核小组应对硕士学位论文的阶段性工作进行评价。硕士学位论文阶段性工作的评价可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档。对于不合格的硕士生,要给出警告,并要求硕士生提交本人整改报告,并在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对其学位论文进行盲审评阅。中期检查报告汇总后由所属学院留存。

第二十二条 论文答辩

硕士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本规定所要求的最低学分,发表学术论文符合学校有关规定,完成教学实践、社会实践与学术活动的要求,可申请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硕士学位论文的具体要求、评阅、答辩以及硕士学位授予等按《西安邮电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校务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西安邮电学院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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